预先谋划敲诈勒索
2008年4月20日上午,在河南省信阳市通往罗山县的312国道与泸陕高速桥交叉口附近,被告人文某伙同刘某、张某、周某、马某等四人(均另案处理),按照事先商议好的分工计划,由马某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,故意阻挡被害人赵某驾驶的一辆三轮货车正常超车,同时刘某带着周某骑着一辆自行车逆向驶向赵某的三轮货车,并制造发生交通事故的假象。此时被告人文某则负责拦住赵某,强迫被害人赵某赔偿。经调解,被害人赵某共付给现金3000元作为赔偿,后被几名被告人分赃。
2008年4月25日,被告人文某等人采取类似方式敲诈被害人王某现金2000元。
敲诈勒索怎么处罚
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文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道路上故意制造假交通事故,敲诈他人现金50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
2009年2月6日,根据本案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,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