抢劫被抓男子坦白盗窃罪行
2007年2月4日晚,被告人贾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闲逛时,发现受害人金某十层的家中窗户未关,遂心生贪念。于是,被告人贾某从阳台爬进受害人家中实施盗窃。正当被告人得手1000元现金时,受害人金某及4名同事返回家中。此时,被告人贾某非但没有收手反而更加恶劣,拿出随身携带水果刀,威胁受害人金某等交出财物,共劫得现金及手机、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价值1万余元。事后,被告人贾某被抓获。在审讯期间,被告人贾某又主动交代曾于2007年1月21日凌晨,入室盗窃受害人康某现金及字画、仿松石镯子等财物共计人民币5301元。
盗窃坦白交代处罚会轻吗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、抢劫罪。鉴于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第一起盗窃行为,系坦白,且涉案赃物大部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,故对其盗窃罪犯罪从轻处罚。同时,被告人贾某能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2007年7月11日,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十年,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。